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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多项违法,被罚33.4万元!

发布日期:2023-02-16 15:43:52浏览次数:1218

近日

黄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

辖区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

(一)涉及重点监管工艺需要取证共计48人,实际证人数为19人;

(二)污水站《动火安全作业证》无2022年1月9日的动火内容,监护人章某某无培训记录,并且下午动火前30分钟内未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三)一甲胺、甲醇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无生产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无编制日期,甲类库 醋酸丁酯料桶上无安全标签;

(四)无综合性、专业性、重要时段和节假日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五)无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记录,仅提供2021年7月份主要负责人安全行动计划及履行情况考核记录,中暑列入不可接受风险清单。


经执法人员整理

该企业违反了以下法律条款

并作出了相应处罚

↓↓↓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处人民币9.9万元罚款。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9万元。

3.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4.9万元。

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4.9万元。

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9万元。

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9万元。

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33.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  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 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 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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